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1-24
发文字号:
国税办函〔2007〕64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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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

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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