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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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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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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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