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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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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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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人银行账户发生变更需要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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