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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9-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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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与公司发生应税行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公司开具发票?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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