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4-13
发文字号:
沪财发〔2026〕3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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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府〔2025〕81号)等规定,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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