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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我省启用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非印刷《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式样见附件),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原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同步停止使用。
二、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打印。两种渠道获取的税收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