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22
发文字号:
黔财税〔2022〕8号
发文机关: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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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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