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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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公告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117号)。

《通知》明确,关于待遇计发基数,2021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6184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涉及的“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使用该数据。

关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2021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全区全口径(私营和非私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832元(即5819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8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92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32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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