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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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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尊敬的工伤保险缴费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执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详见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浮动费率按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重新计算。

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出台实施前,我市仍暂实施《茂名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茂人社规〔2018〕1号),并继续执行原浮动周期(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所确定的各缴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二、继续实施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

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在执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基础上,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实行阶段性下调50%政策。

本次调整涉及我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和第八类行业,属于以上行业类别的缴费单位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新的基准费率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另外,部分缴费单位因行业变更涉及工伤风险类别变更,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变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重新确定基准费率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单位如有疑问,可咨询12366税务机关服务热线。


附件:

1.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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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粤人社规〔2021〕4号)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粤人社规〔2021〕4号)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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