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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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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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