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25
发文字号:
茂税发〔2021〕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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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各区(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税发〔20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从2021年7月1日开始,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正式实行。各区(市)税务局和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落细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将推行工作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问题和典型经验做法。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公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公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pdf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pdf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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