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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21-02-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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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公开的相关要求

已修订。参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2023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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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2023年2月修订)》。

为做好行政许可申报材料中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说明书等)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公开披露工作,申请人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时,申请人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说明书等)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申请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说明书等)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发行优先股、公开发行等)的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说明书等)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资产重组、定向发行优先股、公开发行等)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说明书等)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三、申请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说明书等)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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