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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21-02-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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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的具体要求

已修订。参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2023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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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2023年2月修订)》。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定向发行的,应当符合证监会关于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监管要求。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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