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辖内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审责任追究,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保险业实际及制度试行情况,我局修订了《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并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向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作专题汇报。
二、各单位应按要求报送季度内部审计报告及年度内审工作总结,同时一并填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详细列明季度内实施的内部审计项目及问题整改情况。
三、各单位应做好内审覆盖情况统计,包括三年内对地市级分支机构及四年内对所辖全部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累计覆盖情况,统计时点自2014年1月起。
四、各单位应在2014年8月1日前将本单位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相关负责人和联系人报我局备案(见附件2)。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公司内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应对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本细则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四条 广西保监局依法对辖内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与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挂钩的内部审计体系,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的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鼓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没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须确保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或组织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第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同时承担财务、业务等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指定本公司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组织实施和材料报送等工作,并向广西保监局报备。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广西保监局备案。
第九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开展但不限于下列审计工作:
(一)对下辖分支机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及下辖分支机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对公司及下辖分支机构单位负责人开展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对公司及下辖分支机构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每年对下属地市级分支机构内部审计的覆盖率应不低于当年地市级分支机构数量的35%,并且应每三年完成一轮对全部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每四年完成一轮对所辖全部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及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广西保监局。提交的季度内部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季度对哪些机构开展了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尚未完成的整改项目进展情况;
(三)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四)本季度未开展审计工作的,实行零报告制度;本季度尚未形成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应列出审计内容和审计时间,在下季度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五)下一季度内审工作计划;
(六)四季度内部审计报告可延迟到与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合并报送。
第十二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提交本年度的内审工作总结,年度内审工作总结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年开展的主要内审工作;
(二)对内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内审覆盖情况(包含年度审计覆盖计划执行情况,三年内地市级分支机构累计内审覆盖情况,四年内全部分支机构(含依法设立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以及相应层级的营业部)累计内审覆盖情况);
(四)下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
(五)主要做法及经验;
(六)对完善内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对于不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玩忽职守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被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广西保监局将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和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并将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等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对保险公司未按要求报送内部审计报告或隐瞒内部审计相关内容、未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以及内部审计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不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或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广西保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执行比本细则更为严格的内部审计标准。
第十八条 由上级或独立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向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报告本细则有关要求,指定一名内部审计工作联系人负责与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及广西保监局联系,并及时将总公司完成的对本公司及辖属分支机构的审计工作情况在季度内部审计报告中向广西保监局报告,相关审计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总表(此处略)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部门和负责人指定(变更)报告(此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