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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7-05-18
发文字号:
〔87〕交审字328号
发文机关: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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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交办发〔20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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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交办发〔2016〕95号)。

部属各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为加强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逐步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随时报部审计局。



附:


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


为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结合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试行。本程序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后续审计和审计档案六个部分。实行送达审计或本单位内部进行日常审计工作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简化审计程序。各省(区、市)和各单位可依本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一、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是根据领导批准的年、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级审计部门部署,以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的,包括定期审计项目、专项审计项目和临时审计项目。


审计项目计划(表式1)是组织和指导进行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要按审计项目分别制定。一般可分为项目计划大纲和项目实施计划两个层次。


1.审计项目计划大纲。确立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迄时间和项目负责人,并据此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在已定的计划大纲和对被审单位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将该审计项目具体分解为若干分项目,确定每个分项目审计要点、进度、审计方法等。


审计项目计划大纲由单位领导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审计项目实施计划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小组负责人)组织制定。


二、审计实施


1.发审计通知


各级审计部门对所属单位实行就地审计时,应根据审计大纲确定的事项发出审计通知书(表式2)。实行送达审计,要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报送时间期限等。


审计部门对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主管业务进行审计,一般不采用审计通知书形式,可根据单位领导批示或年、季度审计工作安排进行。


2.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审计人员应事先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解,到达被审计单位后,要听取该单位对生产、经营、管理、效益及与审计项目有关情况的全面介绍,必要时可到当地银行、财政、税务等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执行财经制度方面的情况,将主要情况填入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式3)。


3.调查审计内容所涉及到的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查阅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资料,询问及实地考察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状况,填制内控制度调查表(表式4),或绘制内控制度流程图,测试其处理程序、相互关系、职责分工等关键控制点是否符合管理要求,执行是否有效,将薄弱环节作为审计重点。


4.修改审计项目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审计要点、进度、审计方法、人员分工、分项目的负责人等。各分项目负责人还可以制定分项目作业计划。


5.检查取证


按照审计项目实施计划的各分项目审计内容,检查有关的票据、凭证、帐簿、报表,盘点现金、实物,向有关人员询问,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还可随车、船、和到工地、现场进行调查。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必须取得详细、真实、合法的审计证据。如:对有关原始资料的复印、复制,现场拍照、录相,同被调查人的谈话记录(表式6),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等,作为反映事实的依据。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情况和审计证据,记入审计工作记录(表式7)。


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证据,应进行整理、归类并分析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材料不完整、证据手续不齐备的要予以补齐。根据国家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价其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进行上述整理分析后,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表式8)。审计工作底稿是写审计报告的依据,也是对审计工作记录和证据进行系统归类的详细说明。要一事一稿;审计事实要有依据,并附有必要的审计证据;对问题要揭示其性质和程度;要有分析意见和建议;要经项目负责人核签。


三、审计报告


审计实施完成以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


1.起草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情况概要、审计范围、内容、工作进程、发现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定性要准确,意见与建议要切实可行。审计报告要经审计人员集体讨论。


2.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初稿写成以后,须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在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再交被审计单位正式提出对审计报告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3.审定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由项目负责人签章,连同必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证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只配一个审计员的单位,审计报告由本单位领导审定。审定时,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意见。


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要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各级审计部门对所属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可直接(或随同审计决定)下达;对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主管业务的审计报告,可经本单位领导批转下达。重要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抄报上级审计部门和当地审计机关。


四、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中需要进行经济处理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正式作出审计决定,重大的审计决定应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并抄报上级审计部门和当地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向单位领导另行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触犯刑律的,由单位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被审计单位接到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对需要处理的问题必须按决定限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如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派出审计人员的单位领导申诉或申请复审。单位领导或上级审计部门在接到申诉或复审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申诉(复审)期内,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五、后续审计


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项目,在发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一定时期(半年至一年),可以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提出后续审计报告。若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作为新的审计项目,按程序进行。


六、审计档案


各级审计部门都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完整、系统的要求,将审计决定、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审计工作底稿、工作记录及审计证据、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申诉和复审报告等,按审计项目或被审计单位立卷编号存档,并按规定在一定时期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审计项目计划  (表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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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  (表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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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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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调查表  (表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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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审计单位借用资料登记表  (表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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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记  录  (表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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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记录 (表式7-1)

(通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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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记录 (表式7-2)

(审记凭证、帐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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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 (表式8-1)

(通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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