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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部分派出机构试点审核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国证监会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深圳监管局辖区内的期货公司或个人依法申请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