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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1994-01-2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煤炭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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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炭行业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煤审字〔1996〕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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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煤审字〔1996〕第52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大关于“强化审计和经济监督”的精神,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维护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财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并使审计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炭行业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1、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的规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或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要求,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机构除完成日常的财务收支审计外,要对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内部审计查证。企业上报的年度决算报告必须附决算审计查证报告(或决算审计意见书),否则上级财务部门不予接收。


2、监督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条“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煤炭审计机构应对企业财产是否保值、增值进行专项审计;固定资产的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要经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评估;对财产的损益进行处理时,属于本单位处理权限内的要有审计部门签署意见,需上级审批的,在上报前应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在煤炭企业及其内部单位承包合同签定前,应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包 单位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进行核实,未经审计,承包合同不得签订;在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时,应把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作为主要审计内容;企业变更或终止时,应对其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审计,或有审计人员参与对其国有资产的清查,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


3、对承包单位的承包经营责任进行审计。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兑现承包合同和经营者收入,要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规定,对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单位实行“先审计,后兑现”制度,在兑现承包集团奖罚前,应由上级煤炭审计机构对企业承包集团完成承包任务情况进行审计,然后有关部门依据审计结论作出奖罚决定。未经审计不得兑现承包集团的奖罚。


4、对局(矿、厂)长、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关于厂长离任前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规定,煤炭行业内部建立局(矿、厂)长、经理任期责任审计制度。局(矿、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批准,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调动或重新任命。


5、对基本建议项目进行审计。


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联合通知》和审计署、国家计委、经委、建设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新开工建设项目资金审计通知》的要求,煤炭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由审计机关对其资金来源和开工条件等进行开工前审计。未进行开工前审计的项目不得开工。企业用自筹资金自主立项的工程项目,需经本单位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开工。


对外包工程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制度。外包工程结算前,应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煤炭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不审计不得结算。


根据审计署《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煤炭行业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在编制竣工决算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内审。建设单位在上报竣工决算的同时,必须附内审报告。


6、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要求。内部审计应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审计作为审计工作重点。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基础上,应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生产技术环节和经营管理活动,为促进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7、煤炭系统内部建立经济合同审计制度。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选择部分重要经济合同实行内部审计签证制度,并逐步向对全部经济合同都实行审签过渡。


8、维护企业法定自主经营权。


煤炭行业内部要建立审计报告制度,维护煤炭企业法定自主经营权。煤炭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及煤炭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侵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的企业自主经营权力的;不执行国家给煤炭企业特殊政策的;对煤炭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的,应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写入季度审计报表说明中,逐级向上级煤炭审计机构报告。


9、开展审计调查。


煤炭审计机构既要及时总结和反映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又要开展各种专题的审计调查,为本单位领导决策服务,为国家和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10、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1、煤炭工业部审计局是审计署派出机构,受审计署和煤炭工业部的双重领导,行使政府审计和对行业内部审计指导的职能。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事业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2、各省煤炭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和大中型煤炭企事业单位应单独设置审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企业内部的二级核算单位如矿、厂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审计机构。


3、煤炭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助师以上的专业职称;


3)具有在会计、经济、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经历和实践经验;


4)热爱审计工作,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秘密,客观公正。


4、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各级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但应在任免前征得上一级煤炭审计部门的同意。


三、审计范围


煤炭行业内部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国有煤炭资产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1、国家审计署驻煤炭工业部审计局对大型煤炭骨干企事业单位及在京煤炭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并对其他煤炭企事业单位进行抽审;负责制定行业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全行业的内审工作。


2、各省煤炭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3、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四、内部审计职权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煤炭内部审计具有以下职权:


1、有权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经济业务部门的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中的数据,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应定期向本单位审计机构抄送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决策会议。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


7、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9、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应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单位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起十五日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五、社会审计组织


1、煤炭审计机构应支持和帮助煤炭行业建立和发展审计事务所。煤炭审计事务所在业务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并接受审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煤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验资,或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等。煤炭审计事务所查出企业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应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纠正。


2、审计事务所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标准制定。


3、审计事务所应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1、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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