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07-08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收藏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