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09-08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6〕18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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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号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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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1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8日


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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