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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01-15
发文字号:
中证协发〔2009〕1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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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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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规范要求,我会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下称营销人员)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二、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提交申请。


三、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四、营销人员应按照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有关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要求,我会将待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出台后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执业注册申请表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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