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11-21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8〕16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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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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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各会员单位及债券业务相关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现就本所债券回购标准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可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资质标准。对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办理质押式回购:


1.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


2.债券必须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


3.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含)级以上;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特定债券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可做回购质押券一览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可做回购质押券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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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8年11月21日


备注:除上述品种外,本所上市国债均可作为回购质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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