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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最近,本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在法人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个别公司甚至涉嫌违法,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在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中,存在“重上市保荐,轻持续督导”的现象,部分保荐代表人对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则不熟悉,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与公司缺乏主动沟通,发现问题未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对重大事项的核查往往是“重书面核查,轻现场调查”,部分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内控制度有待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对相关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处分。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质量,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荐人应当充分重视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持续督导的业务流程,完善持续督导工作的监督和复核机制,以提高保荐代表人发表保荐意见、专项核查工作、现场检查工作等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保荐人应建立执业质量考核机制,对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报本所备案。
二、各保荐人应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定期培训,提高保荐代表人的专业能力。同时,保荐人应于2008年7月30日前组织一次对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情况报送本所备案。
三、各保荐人应开展对保荐工作的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荐业务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现场督导情况;
4.保荐报告书和独立意见的出具情况;
5.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6.根据本所要求进行专项核查的情况;
7.向本所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及其质量。
同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自查报告和相关整改报告应于2008年7月30日前完成并报送本所。
四、各保荐人应开展对所保荐的中小企业板公司进行专项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情况;
3.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的合规性;
4.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的合规性;
5.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此外,对于业绩大幅波动的公司,保荐人还应当对其合理性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保荐人应于2008年7月30日前完成上述专项核查工作并报告本所。
五、各保荐人应在2008年7月30日前对所保荐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中层以上人员以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一次专门培训,讲解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相关业务规则、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内容,尤其是对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控股股东行为、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平信息披露等重点问题进行专门培训,强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在本次自查和专项核查中主动发现问题并报告的,本所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相关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2008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