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5-15
发文字号:
上证会字〔2008〕3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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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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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4〕23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规范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减持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抓紧对指定在本公司证券账户的解除限售股份情况进行梳理,摸清持有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明细,包括客户姓名、账户、持有股份名称、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及指定交易营业部等情况。


二、本所自5月16日起每周一次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最新栏目”将有关股东持股信息发布给各会员,供参考使用。会员应当通过“会籍用户和电子密钥”进行查阅。


三、会员应当在进一步核实客户情况的基础上,对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做好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其严格遵守《指导意见》。


四、会员应当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规定,安排人员引导和帮助相关客户尽可能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并采取措施,积极为有大宗减持意愿的投资者提供配售服务。


五、会员应当在柜面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对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特别是被本所列为监管关注的客户交易委托实施重点监控,及时提醒、警示异常交易,有效防范和制止违规减持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会员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并保留相关证据。


六、本所将对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投资者违规减持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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