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9-28
发文字号:
深证综〔2000〕3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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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及代码编制规则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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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部室:


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及代码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09月28日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简称及代码的编制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向本所存管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上市证券筒称及代码;


1.申请书(本所存管部提供标准格式);


2.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证券简称由发行人从其中文全称中选出不超过四个汉字或八个英文字母组成,不得与已上市证券简称重复。


第四条证券代码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首位数字代表证券种类,后三位数字代表证券代码序号,由000到999从小到大按顺序排列。


第五条证券代码采用电脑随机抽号方式产生。每家发行人有三次操作机会,每操作一次抽中一个证券代码,发行人在抽中的三个代码中任选其中一个作为其上市证券代码。证券代码一经发行人选定,不得更改。


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需向本所存管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提供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更名的证明;


4.股东大会决议(盖董事会印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本规则自2000年9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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