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12-28
发文字号:
深证登字〔1992〕159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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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登记业务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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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异地登记处、各异地会员:


在各异地登记处和异地会员的积极配合下,深圳证券市场区域化发展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新会员正陆续进场,各异地登记处也相继开始运作,出于证券登记业务在区城性市场规范化运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异地登记处和异地会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深圳上市A股股份登记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未经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变通。


二、异地会员申请进场前,必须由当地证券登记处签署意见,确认该会员证券商已就登记过户业务的运作与当地登记处取得联系,并按照深圳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作好了到当地登记处统一办理登记过户业务的准备。


三、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进场会员达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心城市,登记过户业务须由当地人民银行出面组建或批准成立的一家专业性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任何证券商不得代理此项业务。凡有证券商办理登记过户业务的须于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登记过户业务移交给当地登记处统一办理。


四、凡是由证券商代理此项业务的地区,如属上述情况,请当地人民银行尽快组建或批准成立证券登记专业机构,并在1993年2月底之前(各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前)将该项业务接收过来。在当地专业证券登记机构成立运作前,不再批准当地新会员进场。


五、凡通过已进场会员经营深圳上市证券的证券商,其登记过户业务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已具备进场资格,而当地登记处已在筹备之中的、可经深圳交易所和登记公司批准后,暂时通过深圳证券商代理经营深圳上市证券。但该种经营方式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现已通过深圳地区进场会员经营深圳上市证券的,如在当地登记处建立之后三个月之内未能进场,则须停止买入业务。经营期间证券商必须保存每日成交记录备查,每星期六将当周成交资料专递深圳证养交易所交易交收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并在进场之后一个月内将登记过户业务移交当地登记处。


(3)、异地会员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设营业部,必须另外从交易所申请席位,其营业部所在地业务的登记过户必须由当地的登记处办理。


六、异地会员进场后自行办理登记过户业务者,即视为进行私下登记过户,将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异地登记处未能按深圳证券市场运作规则办理登记过户业务者,将按下列办法处理:


(1)罚款或通报批评;


(2)停止部分业务及限期整顿;


(3)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提请当地人民银行给予处分。


八、严禁异地登记处与当地会员证券商进行私下过户及柜台交易。一经发现,将按《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及本通知第七款处罚。


九、各异地登记处,须在1993年1月10日前,将在该处办理登记过户的会员证券商名册按本通知附表形式报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业务部。


区域性市场的运作是一新的课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希望各异地登记处和异地会员严格遵守深圳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将业务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今后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评比结果,对按规章规范运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对违规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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