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21-05-19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1〕5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1年5月修订)

已修订。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废止部分业务指南的通知》。
小竹提示
已修订。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废止部分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提高服务质量,本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修订内容详见“版本及修订说明”。


本指南自2021年5月19日起施行,原指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南》(2012年3月发布)《关于B股现金选择权业务的补充通知》(2012年11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南>新增附终止条件的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通知》(2013年4月发布)《关于向QFII(RQFII)派发企业债税后利息的通知》(2013年3月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1年5月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1年5月修订版)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