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提升服务质量,本公司对现有部分发行人业务指南进行编撰,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配股登记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登记存管业务指南(适用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