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11-02
发文字号:
上证函〔2018〕1149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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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权限开通指南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的通知》(上证函〔2022〕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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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的通知》(上证函〔2022〕716号)。

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便利相关市场主体申请开通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权限开通指南》,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为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租用本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开通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权限(以下简称沪伦通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所会员申请开通沪伦通权限,应向本所提出申请。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申请通过租用的本所交易单元开通沪伦通权限,应以自身名义向本所提出申请。


申请机构开通沪伦通权限,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拟开通沪伦通权限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要求做好以下准备: 


 (一)制定沪伦通业务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进行沪伦通业务的技术开发等工作。 


 (三)做好人力资源配备工作。 


 (四)做好沪伦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仅具有A股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适用)。


第四条申请机构申请开通沪伦通权限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参加全天候测试。全天候测试服务电话:4009003600。


第五条通过本所全天候测试的申请机构,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证券机构专区”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沪伦通业务实施方案; 


 (三)沪伦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仅具有A股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适用);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业务申请书应当为申请机构的正式发文,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申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申请机构还应在申请书中承诺,已就将相关交易单元用于沪伦通交易获得交易单元持有人的同意。


上述申请材料的文件上传路径为“本所网站-会员/证券机构专区-业务办理-沪伦通业务办理”。其中,业务申请书必须为PDF格式的彩色扫描件;其他申请材料可以是黑白扫描件,文件格式支持PDF/WORD,单个文件小于4M。技术支持电话:021-68800514。


第六条申请机构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后,本所将为材料齐备的申请机构开通交易单元的沪伦通交易权限,并向申请机构发出确认开通其交易单元沪伦通交易权限的通知。


第七条本所可根据需要,对申请机构沪伦通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实施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八条参与沪伦通业务的申请机构可以复用其A股市场的交易单元代码,或者申请新设交易单元,沿用其A股市场的会员交易单元对照表、连通圈关系等。沪伦通业务不得复用在A股中被冻结的交易单元。


第九条对于未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费用收付平台的会员,需要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服务-交易服务-交易费用-费用收付平台”,下载《××银行×××分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费用收付平台付款授权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费用收付及资金划付协议》,按照规定办理费用收付平台EKEY。咨询电话:021-68808715。


第十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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