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11-02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8〕94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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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与交易相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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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市场参与人:


为了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初费和年费,按照境内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年费的标准,向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收取。其中,“总股本”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存续期内的份额数量上限计算。因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转换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数量上限按规定发生调整的,“总股本”相应调整。


二、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初费和年费的暂免收取安排,按照境内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年费暂免收取的安排执行。


三、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经手费,按照A股交易经手费的标准收取。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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