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12-18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0〕9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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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收费事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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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业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相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定向可转债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暂免收取;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每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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