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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8-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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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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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有关规定,现就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我公司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我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办理我公司现有各类业务。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仍可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用于办理我公司相关业务。


三、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账户后,后续申请办理各类业务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应与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一致。


四、港澳台居民可以携带居住证和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委托交易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将证券账户记载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从通行证变更为居住证,或将居住证变更为通行证。开户代理机构审核居住证上记载的通行证号码与投资者所提供通行证上记载的号码一致后,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变更,无需发证机关另行出具变更证明文件。


五、请各开户代理机构做好相关技术系统和阅读机具软件升级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V1.4029)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V1.402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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