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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7-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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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有股东账户标识方式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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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落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国有股东及国有实际控制股东(以下统称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标识管理,我公司对国有股东账户标识方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将原先以证券子账户为单位对国有股东的国有属性进行标识的做法,改为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标识,即在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上标识国有属性,分为“国有股东(SS)”、“国有实际控制股东(CS)”、“暂未分类的国有股东”三类。一个一码通账户关联的所有证券子账户具有与该一码通账户相同的国有属性。


二、对于已开立账户的国有股东,我公司将根据国资委、财政部提供的清单,对其一码通账户的国有属性进行标识。2018年7月16日起,国有股东可赴开户代理机构或我公司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地分公司”)通过统一账户平台查询一码通账户的国有属性标识情况。如发现漏标、误标、错标等情况的,请尽快按照本通知相应条款进行变更。


尚未开立账户的国有股东,如属于特殊机构及产品投资者,未来在新开一码通账户的同时,应主动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1)勾选国有属性,提出国有属性标识新增申请;如属于普通机构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新开一码通账户后,应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件2),勾选国有属性,将系统默认的非国有属性标识调整为相应的国有属性标识。


三、国有股东的国有属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属性的变更或撤销。


国有股东未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如实办理国有属性标识新增、变更、撤销,导致出现账户标识与其实际属性不一致或其他情形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国有股东申请办理国有属性标识新增、变更、撤销的,应向与其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开户代理机构通过邮寄或PROP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备注1)等方式向我公司三地分公司提交业务申请;无委托交易开户代理机构的,可向我公司三地分公司提出申请。


五、申请办理国有属性标识新增、变更、撤销业务所需材料如下: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或《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统称《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国有属性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5)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翻译等材料。


上述材料须加盖机构投资者公章,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备注1:通过PROP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办理国有属性新增、变更、撤销等业务的功能开通时间,将通过PROP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另行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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