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5-14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8〕31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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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交易经手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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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1〕9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业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该业务交易经手费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方回购业务交易经手费的收取标准为:一天期三方回购按成交金额的千万分之五双向收取交易经手费;其他期限三方回购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点五双向收取交易经手费,单笔交易经手费超过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二、三方回购业务开展初期,暂免收取三方回购交易经手费,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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