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6-12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0〕4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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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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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有效执行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A股风险警示板股票(包括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A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1元人民币。


二、B股风险警示板股票(包括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B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01美元。


三、A股风险警示板股票的申报价格最低为0.01元人民币,B股风险警示板股票的申报价格最低为0.001美元。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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