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6-12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0〕51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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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103号);2.《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等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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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103号);2.《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等规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创业板市场多空平衡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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