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3-19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深业字〔2018〕7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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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3月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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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22〕4号)。

各市场相关主体:


为配合近期业务调整,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调整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零股资金的计息安排,同步修订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


二、优化指南附件中信托及担保登记、质押登记、换股业务相关业务模板。


新版指南自 2018 年 3 月 19 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年 3 月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年 3 月修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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