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20-04-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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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已修订。参见:《中国结算关于修订部分业务规则的通知(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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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国结算关于修订部分业务规则的通知(2021)》。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不包括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基金、权证、港股通标的港股等证券,衍生品合约账户中持仓的股票期权等衍生品合约的查询业务。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衍生品合约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持仓变动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变动信息等。


协助执法下的证券查询业务,参见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办理方式 申请人既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营业厅、微信营业厅、中国结算APP等在线渠道办理查询,也可以就近前往指定交易/指定结算/证券托管代理机构办理查询,还可以直接前往本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营业大厅办理查询。


本公司可结合不同查询方式的特点,提供差异化的查询服务。


(一)通过本公司网上营业厅、微信营业厅、中国结算APP等在线渠道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在注册成为本公司网络用户并完成身份认证后,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上营业厅、微信营业厅、中国结算APP等在线渠道办理查询。


(二)就近前往代理机构办理查询。


1、上海市场 (1)PROP系统提供证券持有及变更信息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向代理机构申请远程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要求相同。


(2)申请人可申请证券查询电子凭证。查询持有余额及持有变更历史记录的,代理机构通过PROP“证券登记”模块下的“证券持有凭证查询”“证券变动凭证查询”“无指定交易证券账户持有查询”功能自助查询。其中,“无指定交易证券账户持有查询”暂仅限个人投资者申请查询本人无指定交易的普通A股证券账户。继承人因继承需查询被继承人未指定交易账户证券持有余额的,代理机构通过本公司“在线业务受理系统-参与人代理业务-查询业务-证券历史持有变动查询”功能申报查询。


(3)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2、深圳市场 (1)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向代理机构申请远程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要求相同。


(2)申请人可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或书面凭证。申请电子数据的,由代理机构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申请并下载查询结果出具给申请人;申请书面凭证的,由代理机构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申请,本公司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书面凭证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3)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1)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向代理机构申请远程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要求相同。


(2)申请人可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或书面凭证。申请电子数据的,由代理机构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申请并下载查询结果出具给申请人;申请书面凭证的,由代理机构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申请,本公司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书面凭证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3)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三)直接前往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查询。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向申请人反馈查询结果。


申请人也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自助查询终端办理证券查询业务,自助获取查询结果。


第三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前往代理机构或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点注意事项);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账户为自然人持有的,申请人可以是该自然人本人,以及自然人死亡后的继承人;证券账户为机构持有的,申请人可以是该机构,以及该机构法人(或组织)资格丧失时的出资人、承继人、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证券账户为产品持有的,申请人可以是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


1、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死亡的,继承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还需提交: (1)被继承人有效死亡证明; (2)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提交法定继承人证明文件,如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人作为其他继承人的,提交能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文件,如能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2、涉及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法人资格丧失(包括在登记机关已完成注销和未完成注销的情形)的,出资人、承继人、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还需提交: (1)原法人已完成注销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或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签章),如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或调档查询文件等; (2)法人未完成注销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或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签章): 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提交法人章程及解散事由已出现的证明文件; 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提交有关决议文件; 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提交相关权力机构关于法人合并、分立的决议; 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⑤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强制解散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解散司法文书。


注: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资格丧失需办理证券查询业务的,比照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查询业务办理。


第四条注意事项 本指南所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1、涉及境内自然人(伸出境内的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本人办理的,大陆居民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港澳居民需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及复印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交护照及复印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涉及境内注册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注册登记证书(营利法人提交营业执照;非营利法人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等级证书;特别法人提交相应的登记文件等)或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注册法人授权代表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对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文件或复印件(申请人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标明日期,加盖法人公章),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办理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需提交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委派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涉及境内注册法人资格丧失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或复印件(出资人签字或签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出资人签字或签章); 申请人为承继人的,需提交证明其承继人身份的文件或复印件(承继人签字或签章),如经公证的清算报告、经公证的依据清算报告签署的证券过户协议等; 申请人为清算组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清算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加盖法人或清算组公章),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法人或清算组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文件或复印件(加盖法人或清算组公章),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加盖法人或清算组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文件或复印件(加盖法人或破产管理人公章),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破产管理人签字或签章,加盖法人或破产管理人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涉及境外投资者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境外自然人(身处境外的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委托办理人办理的,需在有权机构办理委托公证或认证手续,提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外注册机构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如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需提交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合法设立的文件),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在境内签署,需在境内进行公证,无需办理境外的使、领馆认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涉及境外投资者的申请材料(包括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业务申请表除外)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并在完成认证或公证一年内提交: (1)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2)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3)台湾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4)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地区)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交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地区)使、领馆认证。


(5)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第五条收费标准 证券查询业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通过代理机构向本公司提交申请的,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代理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2、关于查询内容,本公司营业大厅按照证券类别、交易市场分别对外提供不同起始时间的查询数据,详见下表。


3、关于业务申请表,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4、关于查询结果,如果打印超过20页,均以光盘方式提供查询结果。


5、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6、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


7、营业大厅地址 北京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23层; 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深圳分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楼西大厅。


8、本业务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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