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深证会〔2015〕360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融资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由50%提高至100%。此次调整将于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适用于11月23日及以后新开的融资合约,但不影响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合约及其展期。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知》实施后客户新增的融资买入合约,各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融资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通知》实施前客户未了结的融资买入合约涉及合约了结、保证金扣减、合约展期等事项的,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7条的规定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对于“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部分的计算,应当按照客户实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的保证金比例进行计算,不得按照调整后的比例追溯计算。
三、为确保此次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的顺利实施,各会员单位应当于11月23日前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调整,并做好相关测试工作。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相关技术系统,确保技术系统全面支持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灵活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次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工作,务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业务平稳运行,并通过各种途径做好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不得在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实施前突击扩大融资业务规模。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