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7-29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2〕73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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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小竹前瞻:本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已披露拟实施可转债赎回或回售的,按照《可转债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其中,赎回日前触发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情形的,停止交易日为披露相关公告后第4个交易日与赎回日的孰早之日。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可转债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确保可转债相关业务有序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可转债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拟实施可转债赎回或回售的,按照《可转债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其中,赎回日前触发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情形的,停止交易日为披露相关公告后第4个交易日与赎回日的孰早之日。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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