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7-15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2〕675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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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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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113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2〕53号)要求,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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