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本公司对 2013 年 9 月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求,现予以发布。修订后的业务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版)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