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31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2〕41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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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小竹前瞻:本指引规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该指引适用于上市公司实施破产事项,以及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按照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重整等事项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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