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9-09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09〕25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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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号公告】《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小竹前瞻:证券公司应按照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投资收益均应计入营业收入项下。持有已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股权可从计缴基数中扣除相应股权投资收益。2007和2008年计缴基数中包含应予扣除的股权投资收益的证券公司,需于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抵扣应缴纳金额,并需在年度审计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

现公布《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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