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07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2〕14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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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

小竹前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证券法》的相关要求,促进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防范自愿信息披露中的不当行为。本指引提供了自愿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帮助科创公司遵守相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有效性。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精简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着力打造简明、清晰、友好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科创板规则结构上形成了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3个层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原“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更名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67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0〕70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1〕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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