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02-16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1〕7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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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号公告】《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小竹前瞻:为贯彻落实《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对于《决定》中取消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并对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进行明确。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


二、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如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资代表处)变更地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地址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格式见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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