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04-29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1〕11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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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公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小竹前瞻: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证券监管实践,制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并对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进行说明。附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关于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现公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1.《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2.关于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关于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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