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07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22〕25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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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小竹前瞻:该指引规定了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的职责和义务,包括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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