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1-26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5号
发文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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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的决定

小竹前瞻:对《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包括将名称改为《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规定》,增加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融资活动为审计对象,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同时,对条文顺序和文字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该决定自1998年1月2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1、《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修改为《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规定》。


2、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农村合作基金会;”


3、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融资活动;”


4、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有关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提供财务计划、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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