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1-07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3〕4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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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号公告】《关于对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划分和确认》

小竹前瞻: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进行了划分和确认,并公布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单位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结果报送统计数据。市场机构和投资者可以自行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不强制使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分类结果。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要求,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充分征求了上市公司的意见,对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进行了划分和确认,现予公布。今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将按季度公布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其他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结果。市场机构、投资者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自行确定,不需强制使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分类结果。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7日


附件:《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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