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小竹前瞻:本指引规定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适用范围、定义、业务流程、责任义务、审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直通车业务办理人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直通车业务办理人应上传文件并与原件一致。本所进行事后审核,但不承担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